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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医保居民急诊转诊有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4-19 01:59: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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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从鞍山市社保局获悉,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后,急诊和转诊均有相关规定,参保居民要注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明年1月1日起,鞍山市将实施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参

  11月8日,从鞍山市社保局获悉,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后,急诊和转诊均有相关规定,参保居民要注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明年1月1日起,鞍山市将实施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参加居民医保者每人每年最高将能报销21万元。超限额赔付比例为85%,外转及急诊住院赔付比例70%。

  据介绍,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居民医保中心报告(电话:0412-2258823),在病情稳定后,需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不符合急诊条件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入鞍山市外的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由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经副主任及以上级别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填写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由分管院长签字、医保科盖章,报居民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逐级转院治疗。未经居民医保中心批准自行外出治疗的,费用不能核销。

  参保人因急诊和转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持医保卡、住院病志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收据原件、急诊病人须加持门诊急诊病志、外出证明、医院等级证明(盖章)到居民医保中心审核,符合急诊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责任编辑:王小楠)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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