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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内医疗机构应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发布时间: 2020-07-12 16:13: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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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p;emsp;4月19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三级综合医院均应当建立符合生物安

  (首席记者姚常房)4月19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三级综合医院均应当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独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选择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通知》强调,要落实实验室备案或准入要求,依法依规检测,新冠病毒检测应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其中,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应当具备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具有PCR实验室条件。同时,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覆盖所有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规范化培训,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通知》指出,各实验室应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采样拭子,加强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各省要组织辖区内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机构分批参加室间质评,室间质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开展新冠病毒检测。

  《通知》特别提出,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余样本处理。各省应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区域实验室剩余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样本的使用、保存与销毁等工作。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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