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侯建红 记者熊 颖)医疗机构的法人是其所设置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对分支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情况,医院感染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医疗废物处理、医疗纠纷处理、药事管理、财务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云南省卫生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对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纠正分支机构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为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支持各级医疗机构提升其辐射、指导基层的作用,近年来,云南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些医疗机构异地设置分支机构,批准疾病预防等卫生单位设置医疗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但部分医疗机构忽略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导致医疗质量滑坡,甚至有少部分分支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业。
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疾控等卫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设置医疗机构必须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该通知要求,分支机构的名称、印章、银行账户、牌匾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相关规定,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相关医疗设备,设置相关科室。分支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如有人员调整,应及时、主动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完成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委派专家到分支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应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应建立规范的药品配送制度,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单独采购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