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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黑名单如何成为一剂猛药

发布时间: 2021-07-19 22:44:51      来源:http://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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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

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16日《新京报》)

  尽管国家出台的这项公共政策很及时,也符合民意,但笔者发现,国家层面所提及的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公众并不陌生。早在2009年10月实施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就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但是3年多过去了,由于没有配套机制作保障,这项制度已沦为一纸空文。为此,此次有关部门将“黑名单”制度移植到药品领域,可能难免重蹈覆辙。

  所以,笔者认为,欲让药品“黑名单”成为一剂猛药,必须架构配套措施。首先,要让消费者成为药品监督的主力军。企业是否诚信,消费者最有发言权,政府应尽最大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举报问题产品企业的绿色通道。

  再者,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核”驱动,来调动监管者主观能动性。对于监管人员的处罚,规定中指出,监管人员违反该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过,这种软弱的行政处罚,从以往经验来看,难以让监管者“谋其政”,唯有动用刑罚的力量,诸如用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来惩罚监管失职人员,才能让药品安全步入良性轨道。

  最后,还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主管部门内部消化。由于大部分药企是当地纳税大户,基于地方利益的考量,职能部门在公布“黑名单”时,很可能会人为过滤,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性通报制度。

  总而言之,只有实施配套措施联动机制,才能让药品“黑名单”制度成为一剂猛药,行业自律的效果才能真正显现。
 
 《中国科学报》 (2012-08-17 A1 要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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